2月20日,据12309止您审查 网宣布告状书! 济宁北岱村村主日婊拘捕!使用本村棚户区革新项目不法并吞村团体资金11万余元,涉嫌职务陵犯功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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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济宁一村主日婊拘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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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q3 f( e8 ^% U, c5 b>>>> 济宁郑某某果涉嫌职务陵犯功被拘捕 被告人郑某某,男,1965年**月**日诞生,住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********,汉族,下中文明,大众,住济宁市任乡区**街讲**村**号楼**单位**楼东户,20年9月12日被济宁使墨安局任乡辨别局刑事拘留,涉嫌职务陵犯功,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议拘留,同日由济宁使墨安局任乡辨别局施行拘留;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议拘捕,同日由济宁使墨安局任乡辨别局施行拘捕。 ?2 g: F- R' X7 Z
>>>> 济宁市任乡区群众审查院告状郑某某 济宁市任乡区群众审查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两部刑诉〔2020〕76号 $ R' o6 H4 \0 ^0 ^& Y
本案由济宁市任乡区监察委员会侦察闭幕,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陵犯功,于2020年9月29日背本院移收检查告状。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见告被告人有郑某某辩解鹊廊检查告状阶段的权力任务,依法书里听与了被告人定见,后询问了该被告人,检查了所有案件质料。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伸检查告状限期一次。
: P: Y2 }, w# x% x+ o; l, C$ ]8 P>>>> 村主任郑某某使用棚改区革新项目不法并吞公款11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担当济宁市仙营街讲北岱村村主任,卖力本村棚户区革新项目标职务之便,于2016年10月17日擅自郑某某估公司为自家的百货超市增添速迁嘉奖里积554.15仄圆米(速迁嘉奖的尺度每仄圆米嘉奖200元),不法并吞村团体资金110830元。 * G5 m6 f" Z. R) M' }0 } F4 e
>>>> 认定沙脉究竟的证据以下: 1书证: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实、闭于某某厂棚户区革新项目触及北岱村征支赔偿情形阐明、衡宇征支按住赔偿和谈书、现郑某某记载表、衡宇评价观察分户陈诉等;2证人证行:赵某某、薛某某、张某某等9名证鹊滥证行; 3被告鹊滥供述取辩白:郑某某的供述取辩白。 1 T" ^% J9 U9 j j" }5 P9 L0 e
>>>> 任乡区群众审查院以为郑某某应被追查刑事义务
3 b& J. P" |$ ~- f8 n2 Z6 u济宁市任乡区群众审查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两部刑诉〔2020〕76号 5 B! x' c9 f0 O0 m' l
本院以为,被告人郑某某做为村级自治构造次要卖力人,使用职务上的便郑某某本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年夜郑某某为冒犯了《挚群众共战国刑法》第两百七十一条之划定,立功究竟清晰,证据的确、充实,该当以职务陵犯功追查其刑事义务。 凭据《挚群众共战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 此致 济宁市任乡区群众法院 审查民:蒋昊 2020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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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作者:="left">2月20日,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起诉书!济宁南岱村村主任被逮捕!利用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11万余元,涉嫌职务侵占罪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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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济宁一村主任被逮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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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q3 f( e8 ^% U, c5 b>>>> 济宁郑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,男,1965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********,汉族,高中文化,群众,住济宁市 任城区**街道**村**号楼**单元**楼东户,20年9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,涉嫌职务侵占罪,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,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拘留;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。 ?2 g: F- R' X7 Z
>>>>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郑某某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〔2020〕76号 $ R' o6 H4 \0 ^0 ^& Y
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,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郑某某辩护人等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,依法书面听取了被告人意见,后讯问了该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。
: P: Y2 }, w# x% x+ o; l, C$ ]8 P>>>> 村主任郑某某利用棚改区改造项目非法侵吞公款11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济宁市仙营街道南岱村村主任,负责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务之便,于2016年10月17日私自郑某某估公司为自家的百货超市增加速迁奖励面积554.15平方米(速迁奖励的标准每平方米奖励200元),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110830元。 * G5 m6 f" Z. R) M' }0 } F4 e
>>>>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 1书证: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、关于某某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南岱村征收补偿情况说明、房屋征收按住补偿协议书、现郑某某记录表、房屋评估调查分户报告等;2证人证言:赵某某、薛某某、张某某等9名证人的证言;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。 1 T" ^% J9 U9 j j" }5 P9 L0 e
>>>>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
3 b& J. P" |$ ~- f8 n2 Z6 u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〔2020〕76号 5 B! x' c9 f0 O0 m' l
本院认为,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村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,利用职务上的便郑某某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郑某某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:蒋昊 2020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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